刘志威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案  由 故意杀人 点击了解更多 案  号 (2021)粤19刑更411号 发布日期 2021-08-10 浏览次数 145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(2021)粤19刑更411号 罪犯刘志威,男,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。 本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(2003)东中法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 决,以被告人刘志威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8日作出 (2004)粤高法刑一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,核准本院(2003)东中法 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,交付执行。因罪犯刘志威在服刑期间确有 悔改表现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(2007)粤高 法刑执字9号刑事裁定,对其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;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(2008)粤高法刑执 字1725号刑事裁定,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 改为七年;本院先后于2011年1月24日、2014年2月20日、2016年5月 30日、2018年9月7日作出(2011)东中法刑执字384号、(2014)东 中法刑执字262号、(2016)粤19刑更903号、(2018)粤19刑更 1292号刑事裁定,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、十个月、九个月、七 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。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9日止。执行 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1年2月22日以罪犯刘志威在服刑期间确有 悔改表现,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, 并于2021年3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,依法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 经审理查明,罪犯刘志威在服刑考核期间,能认罪悔罪;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政治、文化和技术学习,积 极参加生产劳动,努力完成生产任务;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1月 30日考核期间共获得7个表扬,剩余163分。以上事实有罪犯表扬审批 表、罪犯减刑呈批表、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。 本院认为,罪犯刘志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,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,应予以采纳。 该罪犯犯暴力性犯罪,其犯罪性质恶劣,社会危害性大,对其减刑依 法从严掌握。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、社会危害程 度、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、交付执行后的一 贯表现等因素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 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五百三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、五百三十六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 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第二条、第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 下: 对罪犯刘志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(刑 期执行至2022年12月29日止)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   审 判 长 赵五宝   审 判 员 何 飞   审 判 员 张 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 二○二一年四月八日   书 记 员 郑钊贤